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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/出院須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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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醫院環境簡介
   一、本院為健保特約醫院。
   二、交通路線說明之提供。(詳細內容請參閱【門診單】)
   三、健保病房之標示及配置處所。(詳細內容請參閱【本院護理站】健保病房之數量、
     分配情形及內部配置之標示)
   四、醫院之服務電話總機:03-3325678,住院中心分機2300。
   五、各病室床頭及浴廁間,皆設有叫人鈴,若有緊急事件,按鈴即可通知護理站。
   六、每床設有坐臥兩用陪伴椅或沙發,供探訪者使用。
   七、日常用品:每病床皆備毛毯(太空被),枕頭一組,除固定時間換洗之外,期間如有
     汙損,工作人員則隨時更換之;陪伴者請自備保暖之被蓋。
貳、入院報到
   一、住院流程
     門診病人:若醫師已指示您住院接受治療、檢查,請您於週一至週五上午08:00~20:00
     之間,星期六早上08:00~16:00持住院許可證及健保卡、身分證至門診櫃檯辦理
     住院手續。
   二、您完成住院手續後,應即向所屬病房之護理站報到;超過8小時未報到,本院可以
     取消原來為您安排的病房。
   三、本院之病房依照病床數分為單人房、雙人房及健保房,收費標準如下:
     病房費自付差額表(人/日):健保房:0元,雙人房:1500元,單人房:2500元
參、病房選擇與更換
   一、以健保身分入住健保保險病房者,免付病房費。
   二、若以健保身分入住非健保保險病房者,應依病房差額表按日給付自付差額。當您住
     入病房後,若想更換病房,請向護理站提出申請,護理站會依空床情形做適當安排。
   三、關於健保病房住院日數之計算,自您住院之日起算,出院之日不算。
   四、關於非健保保險病房另有不同之計算標準,本院會明確告知您或您的家屬,該計算
     標準不違反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之標準。
肆、病人權利
   第一條:本院對所有住院病人之權利均一視同仁,不因病人的種族、年齡、性別等給予不同
       醫療上之待遇。
   第二條:本院醫事人員均佩戴有名牌或識別證,若未佩戴名牌或識別證者,您可以拒絕其所
       提供之醫療服務。
   第三條:秉持「以病人為醫療主體」的概念,在您住院期間,本院醫師於診治時應向您或您
       的陪病家屬解釋病情、主要檢驗、檢查相關資訊、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。
   第四條:若您對本院醫事人員所提供之醫療服務有任何不清楚之處,本院非常鼓勵您向醫師
       或其他醫事人員發問、要求說明。
   第五條:若您需要接受手術治療,本院依規定,會先請您或您的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簽具手
       術及麻醉同意書,在簽具之前,醫師會先說明手術的原因、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
       之併發症及危險,只有在取得您或您的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同意下,才會為您手術
       及麻醉。但若情況緊急,為搶救病人性命,依醫療法規定,得先為病人手術。
   第六條:本院於您就醫過程中所知悉之病情、健康等一切秘密,均依法善盡保密義務。如果
       您不願意讓訪客查知您住院的訊息,請告知本院。
   第七條:為維護您的醫療自主權,本院對所有住院病患提供、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(Do Not
       Resuscitate) 同意書」、「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」及「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
       願撤回聲明書」,使醫師對不可治癒之末期病人,得在尊重其意願之情形下,不施
       予積極性之治療或急救,僅提供減輕或免除其痛苦之緩解性、支持性醫療照護措施。
       為使有限的生命可化為無限的大愛,提供【器官捐贈同意書】作為決定器官捐贈之
       依循,並可讓家屬充份瞭解病人之意願。
   第八條:本院應您的親屬、陪客家屬之要求,得適時向其解說您的病情,若您不願特定家屬
       知悉您的病情,請事先告知護理站、或您的主治醫師,以利本院處理。
   第九條:若您對本院之住院服務有任何意見反應時,可向本院申訴,申訴專線 :【03-3325678
       轉1219】
伍、病人責任
   第一條:請您將病情及藥物過敏病史誠實告知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,以配合提供適當之醫療
       服務。
   第二條:請您配合醫護人員進行醫療計畫,如果您無法接受醫護人員安排的醫療計畫,請將
       原因告知醫護人員,以便安排其他醫療方式。
   第三條:本院為維護安全及病人權益,訂有陪探病管制時間。(於疫情發生時,請配合相關
       規定辦理陪病證,並請隨身攜帶,以便陪客者出入醫院)
   第四條:請您配合維護病房安寧,勿大聲喧囂,以免影響其他病人休息。
   第五條:您入院後如要暫時離開病房,請通知護理人員,以免影響治療;欲外出離院者,請
       先徵得診治醫師同意,填寫請假單,向護理站辦理請假手續,若您是健保身份住院,
      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三條規定,晚間不得外宿。如請假逾期未歸超過4小
       時或未經請假即離院外宿者,本院將視為自動出院。
   第六條:為維護您財物的安全,請勿攜帶貴重物品到醫院。
   第七條:為維護病房安全,任何人不得在病房、浴室、洗手台上烹煮食物,若有需要可至配
       膳室。
   第八條:住院期間請您不要服用非本院提供之藥品,如果您有服用,應請告知醫護人員。
   第九條:為維護您的權益與健康,如有不明人士推銷任何物品及醫療用品,請告知護理站。
   第十條:本院全面禁菸、禁嚼檳榔、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及法定違禁品、指定區域內禁止使用
       手機。勿攜帶寵物入院,以預防傳染疾病或擾亂安寧。
陸、病人及家屬配合事項
   一、本院為維護安全及病人權益,訂有管制時間。探病時間為上午09:00至晚上21:00
     訪客請在晚間21:00離院。
   二、本院為落實垃圾分類,用餐完畢之餐盒請放置配膳室,分類處理,請勿直接丟棄於病
     房內。三樓配膳室備有溫熱設備,可供溫熱食物使用。
   三、住院期間,在執行各項治療之前,工作人員會依您配戴之手圈,執行辨識,請您切勿
     任意移除手圈。
   四、為維護女性病人之隱私,當醫療人員欲為您執行侵入性身體檢查時,必須有女性工作
     人員在旁協助,若無您可拒絕接受檢查。
   五、如因病情改變或醫療上有必要執行身體約束(限制行動)時,醫護人員執行前必會向病
     人或家屬解說,並取得同意。
   六、您於簽立相關同意書、契約書或在做決策前,需充分了解其內容,並接受治療後可
     能的結果。
   七、請您尊重專業,不要求醫事人員提供不實的資料或診斷證明;並配合醫事人員所
     建議且經自身同意的治療程序、有關醫囑、檢驗及護理措施。
   八、您有責任遵守政府頒布之相關法令及醫院規定,如不借用他人健保卡、不作不實病情敘述等。
柒、住院費用負擔
   一、本院未提供伙食,膳食除了健保給付之管灌飲食(鼻胃管灌食)由健保給付外,其餘
     飲食由病人自行購買。
   二、依健保規定,以下各項全民健保不給付須由病人自費(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、
     第五十八條):
        (一) 藥癮治療、美容外科手術、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、預防性手術、預防接種、
            酒癮及家暴、性暴相關法令入院治療,其診斷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。
        (二) 成藥、醫師指示用藥。
        (三) 指定醫師、特別護士及護理師。
        (四) 血液。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,不在此限。
        (五) 人體試驗。
        (六) 日間住院。但精神病人照顧,不在此限。
        (七)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,病房費差額。
        (八) 病人交通、掛號、證明文件。
        (九) 義齒、義眼、眼鏡、助聽器、輪椅、柺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器具。
        (十)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。
   三、本院所提供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服務項目,本院均會事先告知病人,並獲得其書面
     同意。否則,就該部分,不得向病人收取費用。但緊急情況為治療所必須者,無法
     事先告知病人或其家屬,不在此限。
   四、若您無力負擔醫療費用,可向本院護理站或社會服務相關部門尋求醫療補助事宜。
   五、病人住院期間各項費用每日結算一次,當本院住院期間自費費用加部份負擔超過1000
     元以上,需暫繳其住院費用。病人接到繳款單後,請於2日內至櫃檯繳付。自費或
     健保不給付病人醫療費用收費標準,依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辦理。
   六、若您是健保身分入院,於診治醫師診斷可出院時,請配合辦理出院手續,經通知拒不
     出院者,依規定應自行負擔有關費用。
捌、各類證明文書之申請
   一、申請出院病歷摘要,請向櫃檯申請辦理,工本費為一張5元,本院會在您出院當天內
     交付。若您出院後再申請,則須經由門診櫃檯辦理,工本費計一張5元。
   二、本院提供影印病歷,請您向護理站申請辦理,基本費用為一張5元。
   三、申請診斷證明,請於出院前向護理站申請辦理,每份診斷證明200元第二份起50元
     本院將於當天內交付。若出院後始申請辦理,請由門診掛號辦理。
   四、申請各種檢查報告資料,請向護理站辦理,申請X光片、 CT片複製片,一張光碟片
     200元;申請檢驗報告,每張5元;本院將當天內交付。若出院後始申請辦理,請由
     門診掛號辦理。
   五、申請死亡證明者,應備妥申請人及病人之身分證明文件,請向門診櫃檯辦理手續。每
     份四張證明書免費,第五張起需繳交申請費50元/份,本院將於1天內交付。
   六、第一點至第四點文書,應由病人本人、法定代理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申請。
     前項文書於病人死亡或無法表達意思時,由其親屬或家屬提出申請。但病人或其法
     定代理人明示反對特定人申請,並記錄於病歷時,不在此限。
     第五點文書,由病人利害關係之親屬或家屬提出申請。
玖、其他附屬服務
   一、本院為增加您住院期間之生活品質,提供下列之附屬設施及服務,歡迎您多加利用:
     如:輪椅、柺杖、四角助行器、吹風機……。(請洽護理站)
   二、本院不主動提供、不仲介及不推薦病人看護服務、殯葬相關之服務,以及自動轉院
     時之救護車服務,您若需要相關資訊、電話,可向護理站索取。若有人以本院之名
     義兜售上述之服務者,請格外注意。
拾、出院手續及轉院申請
   一、您可以依您的自由意願隨時申請出院。但若醫師認為您病情尚未痊癒不應出院,您
     仍要求出院,依醫療法之規定,您或您的家屬應簽具「自動出院同意書」後,辦理
     出院手續。
   二、辦理出院時間:星期一~星期五08:00~20:00、星期六08:00~16:00。經醫師許
     可出院,工作人員會先為您辦理出院手續,再通知您至一樓櫃檯繳費,即完成出院手
     續。
   三、醫事人員於病人出院前,將詳細告知病人出院後之自我照顧上注意事項、門診回診
     或轉診事宜,並儘可能提供後續照護相關資訊。
   四、本院因限於設備及專長,如無法確定病人病因或提供病人完整之治療時,會建議病
     人轉院,並填具病歷摘要送交病人。但針對危急病人,本院仍先為適當之急救處置,
     始將病人轉診。
   五、如經本院醫師診斷,應可轉至其他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照護時,醫院會通知您辦
     理出院並協助您轉介。
   六、您可持本院開具之轉診單及病歷摘要,至適當照護層級的醫療院所或機構,繼續接
     受照護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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